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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10

威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下同)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鼓励采用新技术推进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从政策、资金等多方面保障城建档案管理人员配备、馆库建设、管理和研究经费等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服务、档案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档案人员配备相关标准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相关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业务指导、资料查询利用等服务工作;

(叁)承担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承担城建档案规范的落实及编制,城建档案的验收、培训、奖惩等行政辅助工作;

(五)完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下列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叁)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交通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档案;

(五)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七)城市防洪、抗震等工程档案;

(八)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九)建筑工程中应用叠滨惭、颁滨惭技术的工程档案;

(十)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人防、轨道交通等工程档案;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管理的档案。

第七条  下列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资料,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主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或移交。

(一)建设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

(二)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

(叁)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资料。

第八条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的地下管线测绘数据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录入威海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移交、验收告知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一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联系建设单位开展档案监管服务工作。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事项,建设单位以书面方式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编制等情况的指导检查,并视情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认真核验,确认无误后办理有关档案移交手续。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充。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城建档案和实物档案。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着录规范》等,对收存档案及时进行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档案破损应及时修补或复制。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城建档案管理平台,对城建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对档案信息进行省内和省外备份保存。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城建档案时,应当按相关规定要求配备专用库房,并做好库房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动态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维护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城建档案目录,开展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工作,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纸质和电子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在建工程的电子档案数据报送城建档案管理平台,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按要求完成城建档案在线移交工作。

第十九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工程,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二十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后按照本办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测绘相关规定要求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符合要求的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相关数据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查阅、利用有关城建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查询、利用城建档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8日。《威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威政发〔2014〕1号)和《威海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威政发〔2013〕6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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